(2015)蚌刑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存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存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196号罪犯张存林,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作出(2003)宿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存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存林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4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裁定,将其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裁定,将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裁定,将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裁定,将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存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存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存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兵审判员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