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苏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2年10月,两人结婚几个月以后就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两人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未到庭答辩,但在与本院的通话记录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电话联系并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育有两子,被告育有一女,各自子女在婚后均未随原、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因双方在婚后的生活方式与婚前基本没有改变,没有实质的共同生活,致使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查明财产情况,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均系再婚,且均已有子女,组建家庭殊为不易,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扶持,理解,但双方在发生家庭矛盾时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应对,且双方在婚后没有长期的共同生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就已开始分居,现分居已满两年,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未生育共同子女,婚后各自子女均未随对方生活,子女的抚养由原、被告自行处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的财产情况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就财产情况在本案处理结束后,另行提起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虎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