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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江门东洋油墨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东洋油墨有限公司,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84号原告:江门东洋油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义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桃波,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泽绵,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陈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长成,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门东洋油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门东洋油墨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门东洋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东洋油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门东洋油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