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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58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杨与李萍、武汉市白云鑫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李萍,武汉市白云鑫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81-582号申请执行人:李杨。被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武汉市白云鑫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97号。法定代表人:李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5)鄂楚信证字第7010、7011号公证书及(2015)鄂楚信证字第7867、7868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白云鑫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白云鑫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萍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杨借款本金63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63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15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承担案件执行费109610元。但两被执行人武汉市白云鑫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李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杨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白云鑫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97号1栋(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6928)、2栋(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6929)、3栋(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6930)、4栋(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6931)、5栋(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6932)五套房屋,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白云鑫晨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97号1栋(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6928)、2栋(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6929)、3栋(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6930)、4栋(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6931)、5栋(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6932)五套房屋。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