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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霍��县荣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荣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负责人:张春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霍邱县荣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法定代表人:王尚粡,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六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霍邱县荣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500万元的财产。现该案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对部分房产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霍邱县荣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邱县商铺住宅等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