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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沈青华与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青华,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沈青华,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富华,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韦岗村。法定代表人胡元宾,职务,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沈青华诉被告驻马店市龙翔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