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晓江与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江,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张晓江。被告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河区颐和广场13号楼905室。法定代表人王松。追加被告王松。系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江诉被告河北展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被告王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和追加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147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建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