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四海与韦秀伦买卖合同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四海,韦秀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04-2号原告马四海,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韦秀伦,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04-1号民事裁定,现因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马四海撤回对被告韦秀伦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韦秀伦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马四海所有的坐落于涡阳县青町镇朝阳路西侧房屋一处(房产证号为涡房地权证涡阳字第20150102**号)的查封。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