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林茂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林茂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福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锋,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忠华,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被告林茂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茂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2130元(已交),由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靖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宣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