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振清诉王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振清,王叶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冯振清。被告王叶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振清诉被告王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振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振清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冯振清承担。审 判 长 马光军审 判 员 李文洁人民陪审员 申孝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