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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秀荣与于智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荣,于智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曹秀荣。委托代理人王超。委托代理人王庆罡,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智胜。委托代理人李博辉,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大街银泰国际A座20楼。法定代表人刘洪涛,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小珊,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年8月22日7时30分,于智胜驾驶冀J×××××号轿车,沿廊泊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垛庄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内的曹秀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电动三轮车被撞后又与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张汝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挂,造成车辆损坏,曹秀荣、张汝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于智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曹秀荣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汝铎无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046.2元,因于智胜驾驶冀J×××××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于智胜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于智胜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已履行完毕)。三、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四、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月巧审 判 员  沈景友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