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汪为民与杨茂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为民,杨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汪为民,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执行人:杨茂芳,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当丹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茂芳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茂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