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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天奎与被告孙文元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奎,孙文元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刘天奎,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重坊一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伟,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文元,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孙埠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奎与被告孙文元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需继续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雪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