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民初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林忠与许秀志、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忠,许秀志,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178号原告黄林忠。委托代理人陈斌,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秀志,(扬州)有限公司。被告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十二圩沿江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许秀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忠与被告许秀志、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林忠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月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