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厉建军、韩忠权等与徐州市燃气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厉建军,韩忠权,张庆国,黄继德,吴成宝,史先改,冯宪文,李健,王永吉,马静,徐州市燃气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042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厉建军,徐州华裕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忠权,徐州环宇焦化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庆国,徐州环宇焦化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继德,徐州环宇焦化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成宝,徐州华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先改,徐州环宇焦化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宪文,徐州华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健,徐州华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吉,徐州环宇焦化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静,徐州环宇焦化有限公司职工。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厉建军,徐州华裕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燃气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14号。法定代表人:张小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凯、朱永强,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厉建军等十人为与被申请人徐州市燃气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3)徐商终字第0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厉建军等十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德荣代理审判员 姜 立代理审判员 谢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