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6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潍坊锦盛喷涂粉末有限公司与山东美格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锦盛喷涂粉末有限公司,山东美格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商初字第679-1号原告:潍坊锦盛喷涂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景义,董事长。被告:山东美格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粟北东路。法定代表人:赵清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锦盛喷涂粉末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美格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美格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美格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