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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刘某,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赵某,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颖审 判 员  李超代理审判员  孟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