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807号原告:刘某,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赵某,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颖审 判 员 李超代理审判员 孟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