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冷家献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家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637号罪犯冷家献,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温乐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冷家献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03月09日以(2011)浙温刑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冷家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冷家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监狱年度记功,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冷家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家献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08月0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