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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纵横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仁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纵横,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106号申请人:纵横,男,汉族,1988年6月30日出生,住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孟山路。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董事长。被申请人:XX仁,男,汉族,1949年11月1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纵横与被申请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仁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纵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仁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纵横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仁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魏鹏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私产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魏俊标、张从芳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小区*#***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