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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梁菊花与梁瑞德、韦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菊花,梁瑞德,韦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梁菊花。被执行人梁瑞德。被执行人韦美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梁瑞德韦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瑞德韦美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梁菊花16800元,但被执行人梁瑞德韦美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瑞德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县支行月亮湾分理处(账号:62×××72)的银行存款5600元到武鸣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厢分社;账号:19×××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