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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692号原告郭×,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许×,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宝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明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