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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蒋素清申请执行颜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公开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素清,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18号申请执行人蒋素清。被执行人颜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21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受理蒋素清申请执行颜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颜强与李小琴共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