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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建森与吴琦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森,吴琦新,戴丽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93号原告:林建森。被告:吴琦新。法定代理人:吴锦松。第三人:戴丽国。原告林建森诉被告吴琦新、第三人戴丽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建森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森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400元,减半收取44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9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