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建森与吴琦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森,吴琦新,戴丽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293号原告:林建森。被告:吴琦新。法定代理人:吴锦松。第三人:戴丽国。原告林建森诉被告吴琦新、第三人戴丽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建森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森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400元,减半收取44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9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