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吕奉峦与许征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奉峦,许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奉峦(曾用名吕奉銮),农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征,城镇居民。原审第三人: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伟,镇长。上诉人吕奉峦与被上诉人许征、原审第三人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吕奉峦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硕审 判 员 俞 涛代理审判员 蒋士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