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民一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吕奉峦与许征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奉峦,许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奉峦(曾用名吕奉銮),农村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征,城镇居民。原审第三人: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伟,镇长。上诉人吕奉峦与被上诉人许征、原审第三人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吕奉峦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硕审 判 员  俞 涛代理审判员  蒋士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