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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谢可山与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404号起诉人谢可山,男,1938年2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收到起诉人谢可山诉被起诉人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革命烈士子女,1958年做临时工,1960年参加高考。1960年9月26日,起诉人被北京市公安局下属的体育馆路派出所集中到北京市天堂河农场强制劳动。1969年11月2日,起诉人又被调至河北省冀衡农场强制劳动,其档案中被加了一份“解除强制劳动就业人员登记表”。起诉人认为,其遭受了政治、经济上的迫害,至今没有享受北京市退休职工待遇和医疗保障,被起诉人应依法落实中共中央[86]6号文件及[91]20号文件,平反冤、假、错案,保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起诉人按照中共中央[91]20号文件,保障起诉人享受北京市退休职工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谢可山所诉事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谢可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密代理审判员  郭小欢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高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