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唐秀兰诉许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兰,许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唐秀兰,女,生于1961年8月18日,汉族,四某省乐至县人。被告许川,男,生于1989年5月5日,汉族,四某省安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兰诉被告许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秀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唐秀兰负担。审判员 罗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