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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狄荣珍、韩永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狄荣珍,韩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铁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众波,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关镇小贷分中心经理。被申请人:狄荣珍,现住武强县。被申请人:韩永新,现住武强县。申请人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不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狄荣珍、韩永新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复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狄荣珍、韩永新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瑞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