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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汪金立诉被告陈根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立,陈根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汪金立,男,汉族,住新蔡县。被告被告陈根柱,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原告汪金立诉被告陈根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栗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