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汪金立诉被告陈根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金立,陈根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汪金立,男,汉族,住新蔡县。被告被告陈根柱,男,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原告汪金立诉被告陈根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后,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金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栗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