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知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宝应县立信文化用品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立信文化用品批发中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21号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应县立信文化用品批发中心,住所为江苏省宝应县安宜镇沿河集镇南窑437-1号,经营场所为宝应县南城根路85号。负责人方得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县立信文化用品批发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传勇代理审判员  叶晓红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