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新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新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吴江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玉兰,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宇,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栋梁,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丽丽,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济南东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