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三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品等与被告张建国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品,张健,张建国,高冬冬,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卫国钧,新绛县新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131-1号原告:李品,男,汉族。原告:张健,女,汉族。被告:张建国,男,汉族。被告:高冬冬,男,汉族。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天泰文化苑A栋楼102号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卫国钧,男,汉族。被告:新绛县新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绛县城壕路中段西侧。代表人: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品、张健诉被告张建国、高冬冬、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卫国钧、新绛县新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品、张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建国驾驶、实际车主为被告高冬冬、登记在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晋******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晋******号“大运”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建国驾驶、实际车主为被告高冬冬、登记在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晋******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晋******号“大运”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