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68号原原告贾某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贺,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