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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068号原原告贾某某,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贺,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