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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冯保闳与武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保闳,武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冯保闳(曾用名冯宝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严宏春,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志林,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书文,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代表人王延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欧阳,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保闳与被告武志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保闳于2015年5月12日,以其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保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兰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红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