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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典红与程明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28-1号申请执行人:刘典红,在外打工。被执行人:程明玉,在外打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公安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明玉银行存款3650元(其中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