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德勇与XIE MICHAEL GANG (谢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勇,XIEMICHAELGANG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勇,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迎利,北京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IEMICHAELGANG(中文译名:谢钢),澳大利亚籍,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德勇因与被上诉人XIEMICHAELGANG(谢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179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5年4月21日召集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陈德勇之委托代理人刘迎利,被上诉人XIEMICHAELGANG之委托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了诉讼。XIEMICHAELGANG在一审中起诉称:2013年9月15日,原审原告将北京市朝阳区×室房屋出租给原审被告办公使用,双方对租金、租赁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原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押金。故原审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等。一审法院向陈德勇送达起诉状后,陈德勇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故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原审原告提交原审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审被告承租原审原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用于办公。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陈德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德勇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理由一致。同时,陈德勇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XIEMICHAELGANG对于陈德勇的上诉向本院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XIEMICHAELGANG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陈德勇,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等,故本案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对陈德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陈德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粲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左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