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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谭伟伟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619号罪犯谭伟伟,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台玉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伟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伟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伟伟准予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03月0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