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阳诈骗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阳,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阳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晓川、代理检察员李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赵阳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张某,其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谎称自己做生意获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此后被告人赵阳编造各种理由从张某及其亲友等人处骗取数额不等的钱款和物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阳谎称其车辆肇事,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建设银行附近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9600元;其谎称购进铁管需要资金,在沈阳市浑南地区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谎称帮助李某某办理劳务公司手续,骗取李某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30000元,后谎称偿还李某某好处费及工程需要流动资金,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农商信用社附近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谎称其亲属住院需要医疗费,在沈阳市皇姑区第四医院附近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14000元;谎称要给其亲属办葬礼,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农商信用社附近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35000元;谎称投资经营货车需要资金,在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农商信用社附近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谎称投资拆迁工程需要资金,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以垫付租车费用为由,在沈阳市沈河区安旅汽车租赁公司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3600元。2.2014年8月至9月上旬,被告人赵阳谎称承包的工程需要建筑材料,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六福保温材料厂内从被害人徐某某处将270.13立方米苯板、280根架子管、200个卡扣、3.86吨钢筋盘圆(共计价值人民币107850元)骗走。3.2014年6月中旬,被告人赵阳谎称认识公安厅领导,能够帮被害人娄某某低价购买罚没车辆,之后赵阳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及沈阳市和平区十二线洪记饺子馆内先后两次骗取娄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2000元;此后又谎称做工程需要建筑材料,在沈阳市沈北新区石佛寺乡从娄某某处将70块跳板、1根工字钢(共计价值人民币6420元)骗走。4.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阳谎称做工程需要流动资金,在沈阳市沈北新区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0元。5.2014年8月上旬,被告人赵阳通过谎称做工程需要流动资金向被害人韩某某借款并承诺偿还高额利息,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农商信用社附近,两次骗取韩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6.2014年9月1日,被告人赵阳在陪同卫某某到沈阳市沈北新区全胜路鑫百斯特汽车修配厂修车时谎称其自己的货车加油缺钱,从被害人卫某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0月13日11时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沈阳市于洪区将被告人赵阳抓获。综上,被告人赵阳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4470元,诈骗所得赃物被其销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娄某某、徐某某、韩某某、徐某某、卫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出库单、欠条、银行卡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赵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阳在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六万四千四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夏京源审 判 员 苏 芳人民陪审员 陈宏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娇娜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