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达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达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35号罪犯张达军。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温瑞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达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895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达军于201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中,2012年11月21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6月6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张达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达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4个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个人小结表、2013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审核记录、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等。本院认为,罪犯张达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张达军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且未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达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