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恢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春生、徐秀芳等与黄炜、天津津盛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生,徐秀芳,许淑艳,张译渲,黄炜,天津津盛捷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恢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申请执行人徐秀芳。申请执行人许淑艳。申请执行人张译渲。委托代理人郁爱国。被执行人黄炜。被执行人天津津盛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津盛捷运物流有限公司尚有两辆车牌号为津A×××××(津B×××××挂)、津A×××××(津B×××××挂)的东风牌大型汽车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天津津盛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两辆车牌号为津A×××××(津B×××××挂)、津A×××××(津B×××××挂)的东风牌大型汽车用于偿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