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肖玉琴与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琴,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肖玉琴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限公司肖玉琴与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营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59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