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陈某。被告卢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卢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覃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 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长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