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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陈某。被告卢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卢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覃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 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长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