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商初字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于迎春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迎春,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124号原告于迎春。被告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财,总经理。被告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朝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迎春诉被告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潘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