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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商初字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于迎春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迎春,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124号原告于迎春。被告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财,总经理。被告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朝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迎春诉被告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潘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丁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