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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XX与韩卫东韩历山杨跃华邹立宝韩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韩卫东,韩历山,杨跃华,邹立宝,韩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韩卫东,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韩历山,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杨跃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邹立宝,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韩丽娜,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XX与韩卫东、韩历山、杨跃华、邹立宝、韩丽娜(2015)齐执字第9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XX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韩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