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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在亮与张建军等五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在亮,张建军,张艳粉,侯耀清,张和平,张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在亮,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艳粉,又名张彦芬,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侯耀清,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侯平,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在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8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建军、张艳粉、侯耀清、张和平、张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张建军、张艳粉、侯耀清、张和平、张侯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在亮偿还借款本金7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申请执行费9860元。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建军、张艳粉、侯耀清、张和平、张侯平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军、张艳粉、侯耀清、张和平、张侯平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