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1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邱锡许与冯永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锡许,冯永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490-1号申请执行人邱锡许。被执行人冯永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荣人民初字第314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永栋所有的位于荣成市虎山镇梁家村的育苗车间及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三、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进行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晓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