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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房建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建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2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雄。委托代理人:吴振东。被告:房建祥。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姚祎颖。委托代理人:王永皓。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房建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8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沈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