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贺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贺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经父母包办结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某甲,××××年××月××日生育男孩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婚生女孩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前感情很好,婚后虽偶尔吵架,矛盾也不大,为了孩子和家庭,还想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某甲,××××年××月××日生育男孩某乙。原、被告婚后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调查、双方当事人陈述等材料经质证后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已收录在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且已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目前虽偶因家庭琐事吵闹但并非原则性问题,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敦促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只要双方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信任,正确处理好各方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庭审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