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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富群、吴富群申请执行与十堰亿索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富群,十堰亿索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吴富群。被执行人十堰亿索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富群与被执行人十堰亿索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富群以本院(2014)鄂张民一初字01009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吴富群加工费15335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费1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亿索工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富群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民一初字01009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