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庄建发与佛山市扩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庄建发,男,汉族。被告:佛山市扩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桂燕。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原告庄建发与被告佛山市扩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庄建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建发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因本案是按原告撤诉结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院交纳。审 判 长  李淑梅审 判 员  杨卫红人民陪审员  潘畅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丽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