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丽与刘家荣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8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家荣。上诉人陈丽因与被上诉人刘家荣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在黑龙江省安达市,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陈丽自2012年6月起在天津市静海县居住,已超一年以上,天津市静海县为陈丽的���常居住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